{{ $t('FEZ002') }} 人事室|
銓敘部函以,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支領定期性給付之領受人,因擬申請退休(職、伍)人員之遺屬年金,選擇放棄本人原支領之定期性給付相關執行事項一案。 |
|
一、 |
依據銓敘部108年1月9日部退三字第1084692662號函辦理。 |
二、 |
查退撫法第45條、第46條、第9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9條等規定略以,108年7月1日以後亡故退休(職)公務人員之遺族,領有月退休(職)金、遺屬年金(含月撫慰金)、月撫卹金(含年撫卹金)及優惠存款利息,或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依其他退休(職、伍)、撫卹及年資結算法令或規章審(核)定,並由政府預算或公營事業機構支給定期且持續給付之退離給與相關定期性給付者,須依退撫法規定選擇放棄本人應領之定期給與並經原發給定期給與之機關同意,始得擇領遺屬年金。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政務退撫條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教職員退撫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以下簡稱服役條例)亦訂有相同規定,其中政務退撫條例及教職員退撫條例規定,亦自108年7月1日起適用;至於服役條例規定,則自107年7月1日起適用。 |
三、 |
基此,學校依前開銓敘部所訂之配套措施,據以辦理依退撫法支領定期性給付之領受人,擬申請退休(職、伍)人員之遺屬年金,選擇放棄本人原支領之定期性給付之相關事宜。 |
{{ $t('FEZ012') }}
{{ $t('FEZ003') }} 2021-01-04
{{ $t('FEZ004') }} 2021-11-25|
{{ $t('FEZ005') }} 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