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月24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0009327號函辦理. |
二、 | 有關依教育部91年1月9日臺(91)國字第91004788號令頒之「國民中小學閩南語、客家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語言能力檢核要點」,取得擔任鄉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之資格者,國教署前以112年8月2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97436A號函敘明,倘有擔任本土語文教學連續達6年以上,則無需重新參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之教支人員認證。 |
三、 | 援上,前揭「連續6年以上」教學證明計算,係以具有連續該語言任教經驗者均屬之,惟倘於連續教學5年後中斷者,因未有連續任教6年之事實,仍應重新參加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之認證。 |
四、 | 認定有授課事實者,請貴局(府)比照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方式登錄該署國民中小學教職人力資源網,其核發年度及認證字號為教育部核發認證合格證書,以利採計一般性補助款考核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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