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一、 | 依據教育部114年3月27日臺教師(二)字第1142600664B號函辦理。 |
二、 |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為培育國民小學藝術才能舞蹈班師資,新增國民小學師資類科藝術才能舞蹈次專長課程架構及核心內容表,供師培大學據以規劃課程。 |
(二) | 因應特殊教育法第49條施行,配合112年10月19日修正之本基準,據以補充修正表5-1中等學校與國民小學師資職前課程核心內容對應表,於素養2「了解並尊重學習者的發展與學習需求」之課程核心內容新增「融合教育理論與實施」。 |
三、 |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
四、 | 若對本行政規則修正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黃專員,電話:(02)7736-6737。 |
{{ $t('FEZ003') }} 2025-04-01
{{ $t('FEZ014') }}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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