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阮亮諭
{{ $t('FEZ002') }} 學務處|
主旨: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電子煙與加熱菸外觀辨識方式及說明」簡報,加強宣導及校園防制作為。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5年5月13日國健教字第1150760619A號函辦理。
二、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指定菸品(包含加熱菸)。因電子煙及加熱菸產品外觀多樣,常偽裝成筆型、USB型或其他日常用品,學生辨識不易,相關產品多含尼古丁,具成癮性,恐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請加強校園宣導,避免學生接觸或使用。
三、電子煙及加熱菸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甚大,請家長共同協助防制青少年接觸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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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電子煙防制專區規範,使用電子煙將處新臺幣 2,000 元至 1 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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