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 中華民國115年6月8日 |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150100529號 |
檢送修正後「新竹市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經費補助原則」,並自中華民國115年生效,請查照。
新竹市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經費補助原則 115.5 修訂 一、為補助本市國中小學生教科圖書經費及協助學校順利申辦經費補助,特 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學生。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補助項目: 1.經教育部審定之國中小各領域教科書圖書。 2.國民中小學閩南語文及客語文非審定本教科用書。 3.該年級該科目已有審定版教科書之本市自編版本教材不列入補 助。 (二)補助基準:以教育部議價後之教科書價格表所列項目及價格補助。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每年 2 月及 9 月。 (二)申請程序: 1.由學校至本市教科書填報系統填報教科書需求數量,並產出教科 書經費申請暨結報表送市府辦理經費簽核。 2.各校應依每學期實際需求教科書數量並填報經費概算。 (三)審查原則:依補助項目及基準。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動支程序:市府核定補助經費後,由學校依實際支出檢具領 據、請撥表報市府憑辦。 (二)學校每學期應於收齊書商請款憑證後兩週內依新竹市地方教育發 展基金執行作業及管考規範辦理經費核結事宜。 (三)經核定補助之經費,如因故增加,應事先報市府獲准後執行;結 算後如有結餘款者應依規辦理繳回。 (四)大、點字書及有聲書經費之申請,另依本府特前科相關辦法辦理。 六、設籍本市而就讀國立新竹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小學或國立科園工業園區實 驗高級中學之國中小學生,教科書補助款視財政另以專案方式辦理。 七、本原則修正後自一一五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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